山东宇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1681号
申请人:***,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张文彬,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申请人:山东宇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独山镇青龙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P4936X0。
负责人:张春良,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宇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QG9W8W。
法定代表人:晁代福,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文彬、山东宇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山东宇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文彬、山东宇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山东宇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80万元),申请人***、***以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YYBH-SSBQ-22-230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文彬、山东宇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山东宇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