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3860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曹县。
被告:***,男,1982年6月3日出生,住曹县。
被告:山东宇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QG9W8W。
法定代表人:晁代福。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
原告***与被告***、山东宇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启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保亭
书 记 员 张 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