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726民初2234号
原告:***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QG9W8W
住所: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888号
法定代表人:晁代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力(特别授权代理),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住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兰口行政村兰口村28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1********。
被告: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NH2896L
住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办公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彭(特别授权代理),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鄄城县郑营镇靳庄行政村后靳庄村15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9********。
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6170839R
住所:宁波市余姚市城区阳光国际大厦A座1805室
法定代表人:张邦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特别授权代理),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鄄城县凤凰镇大户行政村后大户村15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2********。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21年5月原告***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原鄄城丝路东方光伏农业有限公司)签订《鄄城育肥二场改母猪项目土建承包工程合同》,被告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将鄄城育肥二场改母猪项目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进行了施工。2022年7月27日原告***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36129.7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9536129.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称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被告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应当对被告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欠原告***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638145.61元工程款,扣减原告应当承担的审计费60000元,下欠5578145.61元,由被告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3年1月22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2578145.61元;
二、原、被告其他无争执;
三、案件诉讼费78553元,减半收取39276.5元,由原告***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谭春亭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