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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执前调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1702MA3CQG9W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住所地:***独山镇青龙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P4936XO。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5353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