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源洪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亨特置业有限公司,长宁县翠湖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788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四川洪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凤尾竹街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6653715789。
法定代表人:张小洪。
被告:张小洪,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告:古世和,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告:长宁县翠湖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竹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314591835Y。
法定代表人:任昌琴。
被告:四川省宜宾八角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金星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2A9G51R。
法定代表人:张小洪。
被告:宜宾亨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竹海大道金碧国际5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MA6BC9F039。
法定代表人:王艳。
原告**与被告四川洪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小洪、古世和、长宁县翠湖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八角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亨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焱
审判员戴伟
审判员袁向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威
书记员廖峻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