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睿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579号之一
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民,系该司职员。
被告: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童平。
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4元减半收取计6677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林吉
审判员  李江
审判员  李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茹
书记员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