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睿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与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92民初813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15号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郁京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萍萍,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昱,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北厅1005室。
法定代表人:童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蒙蒙,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之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睿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优之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昱和兰萍萍,泰睿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岳蒙蒙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6月2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民辖120号批复,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原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已进行的程序和诉讼行为继续有效,不再重复进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之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睿麒公司向优之杰公司支付货款201800元以及相应货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920.9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附计算方法);2.判令泰睿麒公司向优之杰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泰睿麒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服务费、律师费等。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27日,优之杰公司与泰睿麒公司签订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编号:NJYZJ20190227),合同总金额为251800元,双方对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优之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9年3月6日、3月12日、3月14日、3月22日向泰睿麒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并经验收合格。泰睿麒公司分三次共向优之杰公司交付票面金额为251800元的延期转账支票,但因泰睿麒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前述延期转账支票未能按期兑付。优之杰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泰睿麒公司开具了合同项下全部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泰睿麒公司仅于2019年6月17日向优之杰公司支付了50000元货款,尚有201800元未付。泰睿麒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优之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泰睿麒公司辩称,其向优之杰公司订购曙光服务器四台、操作系统一套、显示器一台及非教育版vSphere企业增强版软件四套用于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但优之杰公司未向其交付四套非教育版vSphere企业增强版软件,仅向泰睿麒公司发送了一份兑换码,未提供兑换说明及VMware纸质授权文件,此后,该激活码也无法向VMware兑换即无法申请使用软件,泰睿麒公司多次就此事与优之杰公司交涉,优之杰公司未能解决,导致泰睿麒公司的项目验收未能通过,优之杰公司要求泰睿麒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驳回优之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此,泰睿麒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优之杰公司立即交付非教育版企业增强版软件四套;2.判令优之杰公司赔偿泰睿麒公司违约金(以27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六计算至优之杰公司交付验收日止);3.判令优之杰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优之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证明双方就合同项下产品达成订购合意;
证据二、最终客户信息表、交货清单及回执,证明优之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所有货物交付至泰睿麒公司指定的收货人,且收货人验收合格;
证据三、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优之杰公司应泰睿麒公司的要求开具货款总额251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四、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证明泰睿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优之杰公司交付了延期支票;
证据五、中国工商银行退票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泰睿麒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
证据六、南京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收款通知),证明泰睿麒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优之杰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
证据七、银行流水,证明优之杰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未对泰睿麒公司提供的出票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的转账支票进行兑付;
证据八、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担保合同及发票,证明优之杰公司为主张债权产生律师费27000元、保全担保费1500元;
证据九、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软件使用授权函,证明优之杰公司按照泰睿麒公司的要求,安排曙光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将软件兑换码成功发送至泰睿麒公司指定的邮箱,优之杰公司已履行了合同项下标的物的交付义务;
证据十、VMware授权文件,证明优之杰公司提供的兑换码已获得VMware合法授权。
泰睿麒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9月17日),证明优之杰公司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四套软件,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存在违约情形;
证据二、说明,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按照优之杰公司的要求提供的邮箱,证明泰睿麒公司履行了相应的配合义务;
证据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因优之杰公司违约,导致泰睿麒公司产生了律师费损失。
优之杰公司就其在反诉中的辩称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打印件,系优之杰公司工作人员徐会与泰睿麒公司张小姐的聊天记录,证明泰睿麒公司指定了收取兑换码的邮箱,优之杰公司根据泰睿麒公司的指定,将兑换码发送至其邮箱并提示其及时兑换;
证据五、VMWare官网关于下载涉案软件的网页打印件,只要有兑换码或是授权码,就可以使用正版软件,优之杰公司享有合法授权,泰睿麒公司可以根据优之杰公司提供的兑换码自行下载软件,证明优之杰公司已经完成了软件的交付。
证据五、VMWare官网登录的界面打印件,系泰睿麒公司其他关于同种软件所使用的客户(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在相近期间内及时使用兑换码后正常使用该软件的情况,证明优之杰公司可以通过提供兑换码的方式完成软件交付。
泰睿麒公司对优之杰公司在本诉中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销售合同、发票、转账支票、退票凭证、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交货清单及回执无异议,但标的物的交付材料中并没有软件的签收、验收,该软件真正的版权人并非曙光公司,对最终客户信息表不予认可;对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担保费发票等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优之杰公司违约在先;对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软件使用授权函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优之杰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软件;对VMware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不符合举证的要求。
优之杰公司对泰睿麒公司就反诉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9月17日)及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双方关于兑换码的沟通均在2019年7月23日之后,距优之杰公司发送兑换码至泰睿麒公司指定邮箱的日期已有四个月,兑换码无法使用系由泰睿麒公司未及时兑换导致,优之杰公司已实际交付软件,不存在违约情形;对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泰睿麒公司未提供银行流水或支付凭证证实该律师费系实际发生的费用。
泰睿麒公司对优之杰公司关于反诉提出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打印件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优之杰公司提供了合同项下交付软件的义务,兑换码并非软件,发送了兑换码不代表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优之杰公司需要交付对应软件并提供1年的标准服务;对VMWare官网关于下载涉案软件的网页打印件、VMWare官网登录的界面打印件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优之杰公司应该提供该曙光公司的软件及授权,而非提供曙光公司的兑换码,且案外人关于该兑换码的使用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双方对案涉销售合同项下实物的交付、付款情况、开票情况均不持异议,本院对优之杰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交货清单及回执、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支票、退票凭证及相关聊天记录、南京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银行流水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优之杰公司为主张律师费、担保费以及泰睿麒公司为主张律师费而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均能与本案中律师代理及保全担保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VWware授权文件系英文版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要求,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优之杰公司提供的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软件使用授权函、VMWare官网关于下载涉案软件的网页打印件、VMWare官网登录的界面打印件以及泰睿麒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说明的关联性认定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关,在此暂不作认定,具体分析详见说理部分。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7日,泰睿麒公司与优之杰公司签订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泰睿麒公司向优之杰公司购买型号为I620-G30、W360-G20的曙光服务器各两套(单价63600元)、操作系统一套(单价5100元)、液晶显示器一台(单价2600元)、非教育版vSphere企业增强版(含一年标准服务)VS6-EPL-C软件四套(单价18500元),上述标的物总金额共计251800元。产品验收标准及异议期限为:优之杰公司保证所供产品符合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优之杰公司将货物送至泰睿麒公司收货地址后,泰睿麒公司若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时当面向送货方提出,当即核对,并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优之杰公司,逾期通知或不通知视为优之杰公司交付给泰睿麒公司的产品的质量及数量合格、无异议。优之杰公司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交货,若泰睿麒公司应当于优之杰公司发货前支付40天的延期支票,若泰睿麒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优之杰公司有权向泰睿麒公司主张合同约定货款5%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由泰睿麒公司承担。
优之杰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6日、3月12日、3月14日、3月22日将案涉两套I620-G30曙光服务器、两套W360-G20曙光服务器、一套操作系统、一台液晶显示器交付给泰睿麒公司指定的收货方及收货地址,泰睿麒公司的工作人员岳蒙蒙均签字确认。
2019年2月28日,泰睿麒公司工作人员与优之杰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就软件交付进行协商,泰睿麒公司向优之杰公司提供了763×××@qq.com的邮箱接收案涉软件。2019年3月5日,曙光公司向优之杰公司提供的上述邮箱发送了非教育版vSphere企业增强版(含一年标准服务)VS6-EPL-C的软件,2019年3月13日,优之杰公司以转发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泰睿麒公司发送了案涉非教育版vSphere企业增强版(含一年标准服务)VS6-EPL-C的软件,并注明附件系VM序列码,要求泰睿麒公司及时兑换。此后,双方因激活码账号登录、邮箱实名认证等问题进行沟通,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于2019年8月9日向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证明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无统一认证的单位邮箱地址,故授权769×××@qq.com邮箱代为接收之前采购订单涉及的相关许可材料。截至庭审之日,案涉软件所对应的序列码均未能有效兑换,且优之杰公司提供的兑换码已过有效期。
2019年4月16日、4月21日、4月30日,泰睿麒公司分别向优之杰公司出具三张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票面金额共计251800元,上述转账支票因泰睿麒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兑付。
2019年6月11日,优之杰公司向泰睿麒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51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6月17日,泰睿麒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优之杰公司支付50000元。
另查明,优之杰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27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500元。
上述事实由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优之杰公司是否履行了案涉合同项下四套软件的交付义务。
本院认为,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据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优之杰公司向泰睿麒公司提供了合同项下的全部标的物,泰睿麒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款,未按约支付货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优之杰公司诉请泰睿麒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18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优之杰公司与泰睿麒公司未对案涉四套软件的交付方式进行约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虽达成一致认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但鉴于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优之杰公司作为软件提供方,应当以最便捷且最安全的方式向泰睿麒公司交付案涉软件,并协助泰睿麒公司安装上述软件,优之杰公司虽向泰睿麒公司提供了案涉软件的兑换码,但未能以最专业的方式向泰睿麒公司提供相应的说明及安装帮助,应视为优之杰公司就该软件的交付存在瑕疵。泰睿麒公司明确认可通过邮件发送相应兑换码的方式获取软件,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解决软件应用问题,其对案涉兑换码过期并导致软件无法使用亦存在一定过错,双方互负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泰睿麒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优之杰公司交付软件存在瑕疵,亦给泰睿麒公司造成了损失,泰睿麒公司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优之杰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鉴于优之杰公司交付的软件兑换码已过期,泰睿麒公司有权要求优之杰公司重新交付案涉四套软件,本院对泰睿麒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予以支持。三、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两种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优之杰公司按照每日未付款的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计算方法得出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泰睿麒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的损失,本院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双方的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程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对超出部分的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因上述违约金足以弥补优之杰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对优之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另,因优之杰公司已实际交付案涉软件,但未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帮助泰睿麒公司下载该软件,仅系附随义务的履行瑕疵,并不足以导致根本违约,本院已根据优之杰公司的瑕疵履行情况对其主张的违约金进行酌减,故泰睿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已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优之杰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具有合同依据,且系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对优之杰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保全担保费非因诉讼而产生的必要损失且双方未就此费用进行约定,本院对优之杰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不予支持;泰睿麒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依据且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律师费的实际发生,本院对泰睿麒公司关于律师费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因调解不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货款201800元及违约金(以2089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6日止;以2145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6日止;以2145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6日止;以2018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6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1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律师费27000元;
三、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交付案涉四套非教育版vSphere企业增强版软件并协助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装该软件;
四、驳回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9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75元,合计6266元,由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4元,由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9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