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睿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290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084176192T。
法定代表人:童平。
被申请人:**,男,193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南京市玄武区。
申请人诉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粤0304民初2907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27604元的财产。2018年8月21日,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2760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丹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