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2907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泰睿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084176192T。
法定代表人:童平。
被告:**,男,193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南京市玄武区。
上列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76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538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315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丹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