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鹏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1811号 申请执行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和畅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676160338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瑞唐商务大厦(1幢)2003、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672592117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702民初11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2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在(2019)浙0702执1065号案件中依法拍卖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预告登记在**建材公司名下的位于瑞唐商务大厦4幢1302号房产;被执行人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瑞唐商务大厦2幢1611室、3幢503室、3幢1502室、4幢502室、4幢602室、4幢702室、4幢801室、4幢1002室、4幢1102室、4幢1503室房产,在(2020)浙0702执6532号案件处置中;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预告登记在**建材公司名下的位于瑞唐商务大厦4幢1402号房产,在(2019)浙0702执1065号案件处置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38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笔录的方式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18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