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帅奥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81民初10568号
原告:江苏帅奥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合作村91-10号。
法定代表人:蔡士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美,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驰宇,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双龙大道2885号。
法定代表人:崔开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南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韵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帅奥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奥公司)与被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帅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美、陈驰宇,被告金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南新、陈韵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帅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中建公司给付工程款101330.6元及逾期利息(以10133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金中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1日,金中建公司就新沂中医医院迁建新院项目幕墙工程不锈钢包边地弹门项目与帅奥公司签订《不锈钢制品合同》,合同约定系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按实际洞口尺寸乘以固定综合单价计算,暂定工程量191.61平方米,单价1150元/平方米,合计220351.5元。其中付款方式约定所有材料进场后金中建公司支付进场材料总价款的50%;合同所涉及工程量施工完成后并经金中建公司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经金中建公司分包预决算部审计决算后,付至决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自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付清。2019年8月20日,金中建公司项目部经理与帅奥公司核算工程量为159.78平方米,确定工程款216330元。金中建公司已付115000元,尚有101330.6元未付清。帅奥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提出诉讼。
金中建公司辩称,帅奥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约定,材料进场后支付进场材料总价款50%,施工完成并经初验合格后付至70%,经审计决算后付至决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付清。金中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在材料进场时支付了进场材料总价款50%的进度款,但帅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资料办理验收手续,双方也未有进行结算,且5%作为质保金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付清,故尚未达到付款的时间节点和条件。综上,请依法驳回帅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1日,金中建公司(甲方)与帅奥公司(乙方)就新沂市中医医院迁建新院项目幕墙工程不锈钢包边地弹门工程签订一份《不锈钢制品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1150元/平方米,结算时按实际洞口尺寸乘以固定综合单价计算,暂定工程量191.61平方米,合计220351.5元;所有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至进场材料总价款的50%,合同所涉工程量施工完成后并经甲方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经甲方分包预决算部审计决算后,付至决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自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付清(无息)。合同并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详细约定。其后,帅奥公司于2018年7月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8月20日施工完毕。
帅奥公司主张其施工全部工程款数额为216330元,具体分项为:1.成品地弹门183747元(1150元/平方米×159.78平方米);2.原合同本色拉丝变更二次镀黑钛13581.3元(85元/平方米×159.78平方米);3.表面做无指纹纳米5592.3元(35元/平方米×159.78平方米);4.镀色运输920元(460元/车×2车);5.拉手二次镀色9240元(105元/副×88副);6.玻璃门打样交通补助800元;7.项目经理要求下部无固定点的位置现场加焊钢架2450元(350元/人工×7人工)。并提供了一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复印件及一份《新沂市中医院不锈钢地弹门工程量计算书-江苏帅奥》(以下简称《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申请付款项目金额中载明施工面积为175平方米,“项目部经理意见”栏中金中建公司现场负责人韩孟佳在同意前面的方框内划“√”,并签署“经核实,实际安装面积为159.78㎡,具体计算费用由公司确定”,签署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项目管理总监意见”栏及“招采预决算部意见”栏为空白。《工程量计算书》有韩孟佳的签名,签署日期亦为2019年8月20日;其中记载的项目结算明细与帅奥公司主张的一致,其中“镀色运输”项目“备注”栏中载明“签证”,“项目经理要求下部无固定点的位置现场加焊钢架”项目“备注”栏中载明“现场签证”。金中建公司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工程量计算书》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的附件,系帅奥公司单方制作,韩孟佳签名仅表示收到,其没有确认价款的权力(合同约定只有金中建公司分包预决算部才有审计决算的权力),也没有签署任何确认的意见,不是对《工程量计算书》全部内容的确认;对成品地弹门183747元、拉手二次镀色9240元、玻璃门打样交通补助800元予以认可;对镀色运输920元、项目经理要求下部无固定点的位置现场加焊钢架2450元不予认可;对原合同本色拉丝变更二次镀黑钛及表面做无指纹纳米的工程量不予认可,认为不能按照地弹门面积159.78平方米计算不锈钢二次镀黑钛及表面做无指纹纳米的面积,该部分面积为154.79平方米,相应工程款为18574.8元;确认工程最终审计决算金额为212361.80元。双方均确认已付工程款115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应付工程款数额。韩孟佳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已明确表明“具体计算费用由公司确定”,故不能仅以同一天形成的仅有韩孟佳签名字样的《工程量计算书》记载的金额确定应付工程款数额。帅奥公司主张的“镀色运输”费用及“项目经理要求下部无固定点的位置现场加焊钢架”费用没有提供相应的签证予以佐证,故对该两项费用不予支持。结合金中建公司确认的工程款情况,认定应付工程款数额为212361.80元(183747元+18574.8元+9240元+800元)。合同约定“工程量施工完成后并经甲方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经甲方分包预决算部审计决算后,付至决算总价的95%”,帅奥公司已经完成施工,金中建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韩孟佳已经核算了帅奥公司的工程量,并同意帅奥公司的支付申请,应当视为已经初验合格;后金中建公司亦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计决算;故对于金中建公司尚未满足付款条件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金中建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帅奥公司需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税制改革,帅奥公司已无法提供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公司享受了税制优惠,应根据公平原则平衡双方的收益。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的合同签订于2017年4月11日,帅奥公司提供的是不锈钢包边地弹门的加工制作及建筑安装,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及相应税目,当时的增值税税率亦未达到17%,故对于金中建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对于付款方式、质保期、质保金的约定,金中建公司在本案中还应支付帅奥公司工程款86743.71元(212361.80元×95%-115000元)。金中建公司未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应依法支付工程款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标准,可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帅奥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743.71元及利息(以86743.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同时以年利率6%为限)。
二、驳回江苏帅奥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江苏帅奥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357元,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蒋惠萍
人民陪审员  吴守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