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重庆国储物流有限公司与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2089号

原告:重庆国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龙兴镇两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炼,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崔开荣。

第三人: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区侧)。

法定代表人:胡秀珍,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国储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项2541598.83元;2.判令被告以2541598.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协议”,约定第三人根据被告要求向其提供一批铝型材。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按约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截至2019年10月28日被告尚欠第三人货款2541598.83元。合同约定最晚付款截止时间早已届满。2019年11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转让予原告。2019年11月11日,第三人共同向被告邮寄通知,告知债权转让事实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依法受让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被告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经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2月3日裁定受理贾先锋对江阴东华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有关该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据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钟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李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