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3733号
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162515508。
法定代表人:崔开荣。
被告: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磨盘街**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6854989D。
法定代表人:韦勇。
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