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2895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2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2885号。
法定代表人:崔开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福地路与凤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朱克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陶 锐
审 判 员 马玉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毛学梅
书 记 员 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