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6139号
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16251550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2885号。
法定代表人:崔开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越,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南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690938E),住所地在苏州市锦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石勇,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新,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继续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保全被申请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忠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