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安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多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3财保83号 申请人:新疆多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七十团三连戍边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占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群,伊宁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水定镇7区幸福路(信和江南名府小区)17-18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多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城县支行账号:×××的银行账号存款3,000,000元。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城县支行银行账号×××存款3,000,000元。 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多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