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华创盛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广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民初27817号 原告:西咸新区华创盛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办(福银南)XX村XX市场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住河北省晋州市XX镇XX村XX路XX号,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办XX村XX市场XX区XX号。 被告:陕西广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XX乡XX村XX组。 原告西咸新区华创盛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咸新区华创盛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华创盛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华创盛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后计1761元,由原告西咸新区华创盛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