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安居筑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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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3661号
原告:浙江安居筑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WBTT3T,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莫海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143260803K,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1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瀑峰。
原告浙江安居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安居筑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安居筑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鲍硕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蔡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