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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瀚,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广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1幢2302室。
法定代表人:沈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1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祝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广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315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姚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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