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10494号之一
原告:杭州瑞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瑞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瑞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瑞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原告杭州瑞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