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6267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溥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甲公司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乙公司、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