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恒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9698号之一
申请人:江阴市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翁耀锋。
被申请人:南京恒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Q594。
法定代表人:王志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恒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恒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恒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