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9038号
原告:***,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xxxxxxxxxx。
被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xx周xxxxxxx。
被告: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余。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9月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泽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