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4402号
原告:楚栓成,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波,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楚栓成、***诉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栓成、***撤回对被告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栓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楚栓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