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6执1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48090元(含执行费2090元),未执行标的1480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此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慧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