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水务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81民初9338号之一
原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车城25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上海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水务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692号启东市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处。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东,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2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施思,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水务局、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