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水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132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水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树江,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李书领,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水工建设有限公司、***、李书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以被告已偿还工程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鞠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