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1784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643625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车城25号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7135967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54元由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