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82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县***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3甲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车城25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水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