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82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县***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3甲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车城25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水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