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7698号
原告:国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与被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国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以被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闻 怡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