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3民初510号
原告:***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祥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佳德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东路531号天佳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德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6元,减半收取计5363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383元,由原告***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