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116号
申请人:***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佳德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佳德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佳德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佳德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