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133号
申请保全人:***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江苏佳德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佳德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江苏佳德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佳德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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