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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材料公司与被告劳务公司、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9283号 原告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6097132Y,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大塘口**。 法定代表人***,材料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576186451,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 被告江苏南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1230XW,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天佳商业广场> 原告材料公司与被告劳务公司、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材料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材料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8元,保全费840元,合计1738元由原告材料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