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9283号
原告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6097132Y,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大塘口**。
法定代表人***,材料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576186451,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
被告江苏南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1230XW,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天佳商业广场>
原告材料公司与被告劳务公司、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材料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材料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8元,保全费840元,合计1738元由原告材料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