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民初字第00187号
原告单桂军。
委托代理人高京虎,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桂军诉被告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单桂军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桂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35元,由原告单桂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