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等与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2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镇北新街10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京虎,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史承豪
审判员*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