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终2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水利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3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