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荣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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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1631号
原告:浙江荣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1501室(0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84445867A。
法定代表人:郑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平,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许剑彬,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张清清,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黄必强,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梁文中,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孙伟展,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邵再滨,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玉城街道县。
被告:苏为宣,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颜传昌,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余必仲,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郑肖,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陈安云,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章忠英,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陈丹斌,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孔玲琴,女,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玉城街道县。
被告:李玉萍,女,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潘雪露,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陈兆,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金琳婷,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赵素飞,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陈秋霞,女,193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王秀敏,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林玲珠,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浙江荣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剑彬、张清清、黄必强、梁文中、孙伟展、邵再滨、苏为宣、颜传昌、余必仲、郑肖、陈安云、章忠英、陈丹斌、孔玲琴、李玉萍、潘雪露、陈兆、金琳婷、***、赵素飞、陈秋霞、王秀敏、林玲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荣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荣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缴48006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浙江荣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巧峰
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赵蒙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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