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荣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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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118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浙江荣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7A。
法定代表人:郑伯明。
原告***与被告浙江荣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2022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燕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应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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