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镇江江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江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与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财保2号

申请人镇江江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鄂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桢,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檀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仇明芳。

被申请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室室,

法定代表人王露萍。

申请人镇江江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镇江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本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人要求对两被申请人2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愿以自己的资产提供担保,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晨乡

审判员  谢毅海

审判员  张伍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屈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