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财保2号
申请人镇江江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鄂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桢,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檀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仇明芳。
被申请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室室,
法定代表人王露萍。
申请人镇江江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镇江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本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人要求对两被申请人2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愿以自己的资产提供担保,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晨乡
审判员 谢毅海
审判员 张伍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屈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