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109执恢37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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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