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高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5执212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328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高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东湖街道东大街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06043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6年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桥头陈村,组织机构代码7882528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高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高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高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高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杭州高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杭州高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执行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2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霞
审判员***
审判员夏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