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9民初1579号
原告***。
被告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称: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萧山区××港城大道铺路工程提供劳务,进行花岗岩侧石倒角工作。原告共完工10804米,每米1.6元,合计按17200元支付报酬。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结算单一份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但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算单1份,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劳务报酬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17200元。
如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