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申5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黄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超,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文,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香叶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耀良,董事长。
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璜塘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沪011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璜塘公司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沪02民终9836号民事裁定:按璜塘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璜塘公司因不服本案一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璜塘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璜塘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泳雷
审判员 承怡文
审判员 蒋 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冬亮
书记员 高兴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