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3733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77433,住所地江阴市***镇璜塘新璜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国清。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9)苏0281民初103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717320元,诉讼费10995元。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璜塘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璜塘公司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璜塘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