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90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14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镇璜塘新璜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国清,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江阴**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招标人,璜塘公司中标后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二审判决该合同无效错误。2.***代表璜塘公司就**公司案涉工程对外进行民事行为,***系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当由璜塘公司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璜塘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本案中,2012年9月29日,璜塘公司与**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公司将其车间土建水电工程直接发包给***,由于***没有资质,为此由**公司、***寻找璜塘公司资质挂靠,并由**公司与璜塘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公司与璜塘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没有资质的***借用璜塘公司名义所签订,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符合上述规定。三方协议签订后,***进行实际施工,并与**公司进行结算,实际收取了工程款并开具发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向案外人江苏远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于购买材料欠付货款,远航公司、**于通过诉讼向璜塘公司、***主张权利,该案中璜塘公司向远航公司、**于承担付款责任,被人民法院执行717320元。现璜塘公司基于其与***之间的挂靠关系,向***主张返还垫付款,应当参照三方协议约定处理。根据三方协议约定,璜塘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案涉工程的盈亏及全部经济责任由***负责,故一、二审判决***向璜塘公司支付垫付款717320元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陈 丽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