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0353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璜塘新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774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国清,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因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