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7722号
原告:***密封件(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X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浩宗橡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密封件(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浩宗橡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密封件(江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密封件(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诸国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国钦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