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浩宗橡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民终4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璜塘镇新璜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0351774-3。
法定代表人:王士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东,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平,江苏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浩宗橡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384266-2。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鲸,江苏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国,江苏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璜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浩宗橡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璜塘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其不承担房屋改造修复费用526144.08元。事实及理由:1、其在采用新工艺施工时,浩宗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及聘请的监理公司工作人员均在场并未提出异议,说明浩宗公司同意其采用优化方案对屋面施工。2、导致屋面漏水的主要原因是浩宗公司在屋面安装多台设备(太阳能),对屋面天沟、下水管等多年未进行清理,造成垃圾堵塞引起积水渗漏。合同约定屋面施工方案是传统工艺,而其采用的施工方案(楼板面混凝土浇筑后采用圆盘磨光机分次磨光抹平的机械操作方案,俗称一次成型)是成熟工艺被普遍采用。根据2012年出台的《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其采用的一次成型工艺防水效果更好,其还增加了1:1干拌料的布撒,减少甚至是杜绝了现浇屋面板基层发生裂缝、起砂、脱壳而导致的防水层损坏情况,为此,其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员也到庭陈述予以证实,新工艺绝非偷工减料,其不应承担屋面改造修复费用。
浩宗公司二审辩称:1、鉴定意见已经明确说明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即便新工艺更加先进,璜塘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建议,是否采用应由其决定,璜塘公司不能私自变更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璜塘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同意他公司采用与合同不相符的工艺进行施工。2、鉴定意见同时明确屋面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安全使用,渗水及墙面脱落等问题并非其不合理使用造成的,对此璜塘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璜塘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璜塘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84000元;2.判令璜塘公司支付质量问题修复费用1566952.29元;3.判令璜塘公司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损失5626518元;4.判令璜塘公司支付修复质量问题三个月所产生的员工工资损失278419.56元;5.璜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司法鉴定费用。
一审审理查明:
2010年6月4日,璜塘公司和浩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璜塘公司为浩宗公司承建厂房车间一、车间二、消防泵房、室外消防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图纸中所有主体结构土建、水电安装、消防工程等基础,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暂估价1500万元(含开办费),双方确定浩宗公司付璜塘公司利息100万元,两项合计:暂估价1600万元(含开办费)。浩宗公司委托江苏启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质量、进度的监理和有关信息的管理;监理公司的职权详见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开工日期预计2010年6月11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开工后120天,璜塘公司保证提供浩宗公司设备安装条件。通用条款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专用条款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每逾期一天每天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对于质量问题,承包人整改使之达到质量标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专用条款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2010年7月、10月各付50万、2011年1月、3月、5月、6月、8月各付100万、2011年9月付150万、2011年10月、11月、12日各付100万元、2012年1月、3月各付150万、2012年4月、5月各付100万元,审计确定总额后,余款全部结清。通用条款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合同价款采用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审计单位的价格确定最终工程造价方式。合同在补充条款部分还约定:本工程双方确定按浩宗公司提供的图纸新建厂房车间一、车间二、消防泵房、室外消防,工程内容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待浩宗公司委派的审计公司确定最终工程造价后,进行工程决算;本工程按套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本工程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及相互所有取费项目,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江阴市工程造价信息计入。”
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在保修期内,属施工或施工方案等不合理及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璜塘公司无偿保修,由于浩宗公司使用原因造成的损失,璜塘公司可以维修,但浩宗公司按实承担费用。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在保修期内,随叫随到,服务到位。”
就涉案工程,璜塘公司于2010年6月15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了部分工程并形成了现场签证书。
璜塘公司、监理公司、浩宗公司、设计单位(无锡九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盖章的2010年12月31日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载明“本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的承包内容施工结束。主体结构稳定,未见不均匀沉降,外墙面粉刷及涂料符合要求,卫生间已做渗水试验,24小时未见渗流现象。……施工技术及管理资料齐全。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013年1月18日起浩宗公司因质量问题多次向璜塘公司发函,璜塘公司亦进行了回复。其函件内容分别为:
2013年1月18日,浩宗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璜塘公司发送照片及函件,函件内容载明“照片上显示的为浩宗公司车间一、车间二部分房屋漏水、裂痕、墙皮脱落现象,此属房屋质量问题”。
2013年3月15日,浩宗公司用邮件方式向璜塘公司发通知函,通知函载明“璜塘公司承建浩宗公司车间一、车间二项目工程中出现多处严重的质量问题,浩宗公司曾于2013年1月18日已将存在的质量问题(隐蔽工程及其他亟待权威部门检测的质量问题除外)的照片寄送至璜塘公司,璜塘公司一直未予回应,鉴于房屋质量问题现已成为严重的安全隐患,故在此函告,要求璜塘公司就上述质量问题给予处理意见及措施计划”。
2013年3月18日,璜塘公司发出回复函,对一期厂区的临时用房事宜发表了意见。
2013年3月21日,浩宗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璜塘公司发出“关于质量问题修复以及拆除临时用房的第二次催告”,主要载明:“璜塘公司承建的浩宗公司工程,浩宗公司在2013年1月18日、2013年3月15日分别向璜塘公司发函,璜塘公司在2013年3月18日回函中对质量问题仍未有任何回应。现再次催告,对于保修期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璜塘公司务必派员到场查看、出具修复方案、按浩宗公司认可的方案进行整改,并确保保修工作在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若璜塘公司对催告仍置之不理或者予以拒绝,浩宗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与经济损失(包括停产损失)将向璜塘公司追索。若该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事故,也将向璜塘公司追索。……特此函告。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有:1、房屋漏水2、墙体裂痕3、地面裂痕4、墙皮脱落。”
2013年3月22日,璜塘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浩宗公司发出“关于所谓质量问题及拆除临时用房的再次回复”,主要载明:“浩宗公司3月15日通知并未提及所谓质量问题;1月18日所谓照片不能说明类似瑕疵是由璜塘公司施工原因造成。尚请浩宗公司反思,该工程在尚未竣工前即已应浩宗公司要求被使用,如大型设备的安装等等;且浩宗公司在竣工后使用中,擅自更改设施构造、改变结构功能,故即便有些所谓质量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亦不在璜塘公司,请浩宗公司慎重。浩宗公司是否委托第三方维修事宜,请浩宗公司自决。璜塘公司无承担责任之后果之义务。”
2013年3月29日,浩宗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璜塘公司发出“对璜塘公司函件的回复及第三次催告”,主要载明:“璜塘公司落款为2013年3月22日的回函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并对质量问题保修以及临时用房拆除等再次函告。一、对该项目在保修期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璜塘公司务必派员到场查看、出具修复方案、按浩宗公司认可的方案进行整改,并确保保修工作在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若璜塘公司对催告仍置之不理或者予以拒绝,浩宗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与经济损失(包括停产损失)将向璜塘公司追索。若该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事故,也将向璜塘公司追索。……”
2013年4月2日,璜塘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浩宗公司发出回复函,主要载明:“一、关于所谓的质量问题双方争议在诉,为满足诉讼需求,使法院能够公平正义地审理案件且浩宗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积极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数额较大、时间冗长,已给璜塘公司造成了相应损失,在浩宗公司未能先行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下,璜塘公司暂缓履行保修义务。”
2013年4月9日,浩宗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璜塘公司发出“对璜塘公司4月2日函件的回复以及相关事宜的第四次催告”,主要载明:“璜塘公司2013年4月2日的回函已收悉,现对质量问题保修和临时用房事宜再次催告。一、本着以最大的诚意和最小的承办解决质量保修事宜,对该项目在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再次恳请务必派员到场查看、出具修复方案、按浩宗公司认可的方案进行整改,并确保保修公司能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
2013年4月13日,璜塘公司向浩宗公司发函,主要内容为:“浩宗公司于2013年4月7日的函件已经收到,对函件中所陈述的内容回复如下: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由于浩宗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暂缓履行保修义务,但是,为防止今后扯皮,请浩宗公司书面列出需要保修的具体事项,璜塘公司将派员实地查看,对于浩宗公司因使用不当而引起的问题,璜塘公司不履行保修。严正指出未经璜塘公司同意擅自委托第三人维修,其后果由浩宗公司自行承担”。
就浩宗公司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截至目前,璜塘公司没有到浩宗公司进行修复。
一审中,经璜塘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顺延工期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根据以上证据分析,增加工程量后本案所涉工程的正常施工情况下的竣工时间应为2011年1月13日,而实际竣工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所以实际竣工时间未超过增加工程量后正常施工(非赶工)情况所需的竣工时间。”璜塘公司交纳鉴定费10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述鉴定报告的程序合法性及真实性。
经浩宗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了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上述问题是否属于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2017年9月5日,东南公司出具了浩宗公司车间1、车间2及室外场地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鉴定报告。该报告载明:
1.车间1、车间2地坪存在较普遍的裂痕损伤;车间1抽检的地坪混凝土层和垫层厚度小于设计要求;车间2抽检的垫层厚度小于设计要求。车间1、车间2地坪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与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有关,影响使用。
2.车间1、车间2部分区域楼板厚度、受力钢筋间距、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现车间1、车间2现浇板存在裂缝;车间1、车间2现浇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与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有关;部分楼板的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安全使用。
3.车间1、车间2混凝土柱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与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有关;但该部分工程质量问题不影响安全使用。
4.车间1、车间2外墙存在较普遍的渗漏水痕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与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有关;影响安全使用。
5.车间1、车间2混凝土梁、楼板钢筋部分存在轻微锈蚀或锈蚀现象,但未发现明显颗粒状或片状老锈问题。
6.车间1钢屋面存在屋脊处盖板与设计做法不符,泛水板等处连接不密实等问题,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车间1的混凝土面层缺少保温层及水泥砂浆找平层;车间2的混凝土屋面层缺少水泥砂浆找平层。车间1、车间2混凝土屋面的构造做法与设计做法不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该类工程质量问题与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有关,影响车间1、车间2的按期使用。
上述项目中地坪、外墙、屋面属于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钢筋混凝土板、梁、柱属于主体结构分部工程。2017年9月13日,东南公司出具补充说明函,更正为:上述项目中地坪、外墙(墙面抹灰层)属于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屋面属于屋面分部工程,钢筋混凝土板、梁、柱属于主体结构分部工程。2018年5月18日,东南公司又明确了鉴定报告中的“5.4车间1、车间2外墙渗漏问题”属于保修合同中的“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针对上述问题,东南公司制定了修复方案。浩宗公司支付了鉴定费146000元。
2017年11月2日,法院委托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对涉案工程的修复造价进行了鉴定,恒泰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送鉴资料及浩宗公司踏勘现场情况,浩宗公司车间1、车间2修复工程鉴定造价1566952.99元。其中:地坪修复鉴定造价623969.05元;加固现浇板鉴定造价92203.06元;内墙面修补鉴定造价89129.90元;外立面修补鉴定造价235506.20元;屋面改造鉴定造价526144.08元。浩宗公司支付了鉴定费15670元。
一审法院认为,璜塘公司与浩宗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璜塘公司是否存在逾期竣工;二、璜塘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否达到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工程经验收合格,但未达到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方是否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四、浩宗公司修复期间的损失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浩宗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120天。璜塘公司于2010年6月15日开工,按约定应于2010年10月12日之前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直至2010年12月31日才仓促完成全部工程,逾期80天。根据施工合同第35.2条约定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故璜塘公司应向浩宗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8.4万元(1600万元×0.0003×80天)。
璜塘公司认为,1.涉案工程璜塘公司开工时,浩宗公司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来补办手续时才取得施工许可证,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浩宗公司要求璜塘公司施工是违法施工,由于违法施工,所以不构成工期违约。2.即使按照合同,根据约定的“开工日期预计2010年6月11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开工后120天,璜塘公司保证提供浩宗公司设备安装条件”的内容,竣工日期应当为开工后120天,而璜塘公司在2010年10月3日已经将工程提供给浩宗公司进行设备安装,符合合同竣工时间的要求。3.因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因素,工期也没有逾期。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对工期顺延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一致确认鉴定报告的程序合法性及真实性,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增加工程量后本案所涉工程正常施工情况下的竣工时间应为2011年1月13日,而实际竣工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所以实际竣工时间未超过增加工程量后正常施工(非赶工)情况所需的竣工时间。
综上,浩宗公司要求璜塘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东南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了修复方案;又委托恒泰公司针对修复方案进行了造价鉴定。浩宗公司对上述两份报告均无异议。
璜塘公司认为:1.车间1的混凝土面层缺少保温层与事实不符,他公司确实施工了保温层;对车间1、车间2的混凝土屋面层缺少水泥砂浆找平层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并不构成质量问题。因为两公分找平层的作用是为了现浇板表面的找平,而他公司采取了新工艺,可以一次性磨平,两公分的找平层可以不做,并不会影响工程质量。为了佐证其说法,璜塘公司申请两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陈述,分别为:苏州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杜立忠,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吴晓东。该两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同璜塘公司的意见一致。
2、对内墙面修补、外立面修补的价款有异议。(1)鉴定报告中并未实事求是的说明内墙面和外立面产生渗漏水的原因,没有顾及到本工程已实际使用了七年之久的情况,也未顾及到浩宗公司在实际使用中进行了部分的改造、加建,对内外墙面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2)外墙面粉刷墙开裂或渗漏早已经过了法定的5年保修期限,内墙面粉刷墙开裂或渗漏合同没有规定保修期的,因此,其合理的保修期限一般只有1年。
3、对地坪修复的鉴定方案和鉴定意见有异议,不能排除浩宗公司不合理和超荷载使用而造成的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东南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符合程序,依法予以确认。璜塘公司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报告载明的内容,故法院对于鉴定报告确定的质量问题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条文规定了施工人必须按图施工,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此可知,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且修复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第一,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而违约责任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在工程交付之前即已存在的;第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方式是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修理(无偿)、赔偿损失等。
根据鉴定结论,涉案工程存在地坪、现浇板、外墙渗漏、屋面构造做法四项问题。其中地坪、现浇板、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墙渗漏系竣工验收后发现,属于质量保修责任范围。具体来说:
(一)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地坪问题,璜塘公司主张不排除浩宗公司不合理使用等原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该部分费用应计入修复造价。
对于现浇板的修复费用,璜塘公司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且庭审中亦未提出异议,该部分费用应计入修复造价。
对于屋面修复费用,璜塘公司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鉴定机构明确认为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璜塘公司虽然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陈述,但其意见不能推翻经过法定程序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2.璜塘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过程中确实采纳了其陈述的新工艺,而非偷工减料。
3.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能擅自变更,即使璜塘公司施工中需要采用新工艺,也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由建设方决定是否变更,并注意保存变更签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变更获得同意的资料,而非私自变更施工工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方理应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承包人璜塘公司负有按图施工的义务,其未按图施工,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且其未按图施工确实影响车间1、车间2的安全使用,鉴定机构建议将屋面各构造层铲除,按照设计做法进行重新施工,也是合理的。
综上,屋面修复费用亦应计入修复造价。
(二)质量保修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对于外立面和内墙面修补造价,东南公司的鉴定结论中已经明确“现场查勘发现,车间1、车间2外墙内部有不同程度的渗漏水痕迹”,鉴定机构在此后的补充意见中也明确该质量问题属于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五年,浩宗公司2013年1月18日向璜塘公司发送照片及函件,函件内容载明“照片上显示的为浩宗公司车间一、车间二部分房屋漏水、裂痕、墙皮脱落现象,此属房屋质量问题”。因此浩宗公司提出时未超过5年的质保期,故该部分费用(内墙面修补鉴定造价89129.90元;外立面修补鉴定造价235506.20元)应计入修复造价。至于璜塘公司主张外墙渗漏水存在其他原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且浩宗公司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问题,璜塘公司未及时予以维修,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亦应由璜塘公司承担。
对于浩宗公司已经修复的外墙排水管道、地面排水管道的修复费用,因浩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法院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故璜塘公司应承担修复费用1566952.29元。
对于第四个争议焦点:
关于修复方案是否影响浩宗涉案厂房正常生产及影响时间,鉴定机构认为:一般须视该厂方内的生产状况以及修复的实际情况如部位、性质和施工工艺、方法、施工时间等等因素而定。本涉案工程于2017年12月5日,我方同承办法官及双方一同去浩宗公司踏勘现场,根据现场所见情况,浩宗公司涉案厂房均不在生产状态,其中车间1基本处于空置状态。实际修复过程中,修复单位如果有合理的修复方案和施工组织安排以及浩宗公司涉案厂房内生产过程的协调和合理安排,进行穿插规避施工,则对于修复方案中的屋面改造、外立面修复、加固现浇板及内、外墙面等的修复过程,对涉案厂房的正常生产基本没有影响;修复方案中车间2的地坪修复是局部位置的修复,对该涉案厂房底层的正常生产略有影响;车间1地坪修复是整体改造修复,故对该涉案厂房的正常生产是有影响的,但具体的影响时间和程度须视该涉案厂房的生产状态和生产中的安排以及修复施工的进度和时间来决定,又鉴于现场踏勘时所见上述涉案厂房均不在生产状态,因此本次鉴定未对此项进行鉴定评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屋面改造、外立面修复、加固现浇板及内、外墙面等的修复过程,对涉案厂房的正常生产基本没有影响”,且因浩宗公司现处以停业状态,浩宗公司修复期间的损失并不必然产生,故本案不予理涉。
对于诉讼费、鉴定费,因浩宗公司在竣工验收时未及时发现质量问题且通过竣工验收是引起本案诉讼的主要原因,虽判决璜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浩宗公司的行为导致了诉累,工程质量、修复方案、修复造价鉴定费中48501元由璜塘负担,113169元由浩宗公司承担。其余费用按照胜败诉的比例分担。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判决:一、璜塘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浩宗公司1566952.29元;二、驳回浩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6792元(浩宗公司已预交),由浩宗公司负担53470元;由璜塘公司负担13322元;工期鉴定费10000元(璜塘公司已预交),由浩宗公司负担;工程质量、修复方案、修复造价鉴定费合计161670元(浩宗公司已预交),由璜塘公司负担48501元,由浩宗公司负担113169元。综上,璜塘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浩宗公司支付51823元。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已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璜塘公司采用与合同不相符的方案对屋面进行施工,有无得到浩宗公司的同意;二、因何种原因导致屋面渗漏,璜塘公司采用其所称的新工艺施工能否有效阻止渗漏情况发生。
关于争议焦点一,璜塘公司称浩宗公司及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均在施工现场,并未提出异议,但璜塘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与双方以签证的形式确认变更、增加部分工程的行为不相符,对此璜塘公司也未有合理解释。故璜塘公司的该上诉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璜塘公司称屋面渗漏的原因系浩宗公司使用、维护不当所致,璜塘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反,根据东南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够证明渗漏部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与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有关。璜塘公司无法证明其施工采用的就是其所称的一次成型的工艺,且即便璜塘公司采用该工艺施工,相关规范也不能说明一次成型工艺能够完全杜绝渗漏情况的发生。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璜塘公司承担屋面修复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璜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2元,由上诉人璜塘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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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吕杰明
审 判 员 李 杨
审 判 员 景 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喆菁
书 记 员 陆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