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雅科机电有限公司

合肥雅科机电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8601民初38号
原告:合肥雅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东小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十一区069物业办用房。负责人:***,该指挥部指挥。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合肥雅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合肥雅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合肥雅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雅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55.1元,减半收取计4,827.55元,由原告合肥雅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